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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出口信保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2008-07-30 15:44  文章来源:市外经贸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推动我市外经贸企业运用融资担保和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规避出口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货物和服务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国际货代企业在重庆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贸担保公司)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所支付的担保费;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信保公司)开展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所支付的信保费给予适当资助,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格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及具有国际货代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其中国际货代企业上年营业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已缴纳担保费或信保费,均可申请资助。
(二)申请企业近两年内没有骗税、骗汇、走私及因知识产权或环保问题被市级有关部门查处并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资助范围
(一)担保费资助的范围:各商业银行规避汇率风险金融衍生产品所需保证金担保、银行保函担保、保理担保、进口开证担保、进口押汇担保、出口押汇/贴现担保、打包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等向银行担保的融资业务。
(二)信保费资助的范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证保险不予以支持)、进口预付款保险及海外投资保险。
三、资助标准
(一)担保费资助标准
1.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各类外经贸及服务贸易、货代企业,银行规避汇率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的保证金担保按实际支付担保费的80%给予资助。
2.其他融资业务担保按融资担保实际支付担保费的50%给予资助。
(二)信保费资助标准
1.进口预付款保险,给予实际支付保费的20%,且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2.海外投资保险给予实际支付保费的20%,且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按信保公司划分的风险市场类别进行资助,其中A、B类市场按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资助,C、D类市场按实际支付保费的30%给予资助。
4.以上每户企业每年出口信用保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5.外币对人民币的折算率按当年6月30日、12月31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计算。
四、申报、审核及拨付
(一)企业申报材料
1.申请担保费资助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重庆市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出口信保资助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2)《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二)。
(3)外贸担保公司开具的担保费发票(复印件)。
(4)申请资助的国际货代企业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2.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重庆市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出口信保资助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2)《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二)。
(3)信保公司开具的信保费发票(复印件)。
(二)外贸担保公司和信保公司提供材料(一式两份):
1.外贸担保公司提供当期《重庆市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担保费资助明细表》(格式见附件三)。
2.信保公司提供当期《重庆市外经贸企业信保费资助明细表》(格式见附件四)。
(三)审核、拨付
外经贸企业担保费、信保费资助实行半年兑现一次。投保企业和外贸担保公司、信保公司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将材料报送市外经贸委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五、监督管理与违章处理
对于骗取该资助资金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详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构成违纪违法的将提交检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担保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6〕139号文)和《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6〕14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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